另一類科暨加科(加領域專長)法令
| 加科申請人對象 | 師培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師培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師培法修正施行後始修習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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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法規 | 悉適用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 當事人得選擇(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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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適用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
| 適用法規之年限 | 目前無年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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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年限限制。 |
| 學分認定法規 | 依教育部98年8月12日台中(二)字第0980132465號函釋規定: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年8月1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如擬申請教師資格之取得(包含取得第1張合格教師證書及申請另一類科、任教學科加科登記),應以申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最後一次核定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非依「入學年度」核定實施之課程辦理認定。敬請申請人注意適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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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及應檢附證件 | 當事人應檢附: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等文件,送請其所修習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審核並造具名冊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
| 教師證書之發給 |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
| 1 | 學前特教身障組教師證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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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依據教育部98年8月10日台中二字第0980136493號函釋,本校目前未有經報教育部核定之「特殊教育教師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並不具備該類科加科登記辦理資格,故欠難受理學前特教身障組教師證書申請。 |
| 2 | 師培法修正施行(92/8/1)前已修習,之後才修畢師培課程者,教師資格取得法令釋函 |
| 說明 | 【適用對象】 凡於師培法修正施行(92/8/1)前已於本校修習師培課程中,但於92年8月1日以後才修完所有學分之校友。 一、依教育部99年3月22日台中(二)字第0990039740號函釋規定,師培法修正(92年8月1日)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擬取申請教師資格之取得(包含第1張合格教師證書及申請另一類科、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者),自師培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至102年7月31日止),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或依第8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如於102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教師資格取得之方式,悉依師培法現行規定辦理。 二、上述規定事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適用版本依據」,如適用象於102年8月1日才提出申請,台端之學分將以申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最後一次核定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為避免因各年代學分架構差距過大,致學分認定困難,敬請符合上述條件之校友,務必把握時限及早申請教師證。 |
| 3 | 師培法修正施行(92/8/1)前已於本校修畢師培課程者,教師資格取得法令釋函 |
| 說明 | 【適用對象】 凡於92年8月1日前已於本校【修完師資培育課程】之校友。 依教育部98年8月12日台中(二)字第0980132465號函釋規定: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年8月1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如擬申請教師資格之取得(包含取得第1張合格教師證書及申請另一類科、任教學科加科登記),應以申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最後一次核定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非依「入學年度」核定實施之課程辦理認定。敬請申請人注意適用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