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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捐款可以節稅之規定,可就個人與營利事業單位加以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故可知,個人捐贈予本基金會之捐款可扣抵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故可知,營利事業單位對本基金會之捐款可扣抵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