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年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服務作業日程表:詳如附件所示。
二、具兵役義務之公費生, 分發原則如下:
(一)於113 年8 月1日當日無法報到者:應申請同意延後報到,爰請各師資培育大學主動追蹤尚需服兵役公費生之兵役情形,若發現因服役無法準時報到者,應函報本部,副知分發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告知公費生。
(二)於113 年8 月1日當日可報到者:得依本辦法第13 條第3 項規定於本年度完成分發,後續服役期間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作業,惟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採計為公費義務服務年限。
三、列入個案分發之對象:
(一)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
(二)實習結束時間為113年7月31日者。
(三)需具碩士學位,且至113年召開分發協調會議前(4 月底)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或依本辦法第8 條規定尚未具其他分發資格者(如英語檢定、原住民族語認證,或相關課程學分尚未修畢等)。